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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施工图纸材料采购合同等实际施工证据

3优先权_副本

【案情简介】

巨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明龙公司支付原告巨鼎公司工程款277万元,同时确认巨鼎公司对承包建筑的价值277万元钢结构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证明其主张,巨鼎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分别为《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和《竣工验收单》一份及《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一份,以此分别证明巨鼎公司与明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由巨鼎公司为明龙公司制作安装钢结构厂房,工程量为4800平方米,工程单价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784000元,由巨鼎公司垫资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2014年10月3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1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工程量为4789.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77万元,巨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明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并认可工程款数额。另查明,巨鼎公司没有取得承建钢结构厂房的相关资质。

另悉,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显示:在巨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明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因明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绝大多数案件执行终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巨鼎公司无施工资质,其与明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明龙公司认可巨鼎公司已施工完毕并对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无异议,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明龙公司应支付巨鼎公司工程款277万元。巨鼎公司主张其对该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巨鼎公司仅提交了其与明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该工程由其实际施工。且在巨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明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明龙公司与巨鼎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据此,法院对巨鼎公司要求明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7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巨鼎公司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问题十分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施工工人的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符合法定条件,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施工过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应包括施工工程中发生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费用、管理费、措施费等,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及因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故法院不宜通过调解书予以确认。巨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明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多数案件因明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本案中,明龙公司对巨鼎公司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认可,且未作任何抗辩,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而且巨鼎公司仅提交了其与明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施工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该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在工程价款277万元的工程中,巨鼎公司提交的证据过于简单,也不符合施工惯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权利,早在巨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明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若支持巨鼎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会损害明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明龙公司与巨鼎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故法院对巨鼎公司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施工单位应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注意保留证据,将施工合同、图纸、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程签证资料等保存完整,以便发生诉讼后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徐镜圆_副本

徐镜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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