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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事先约定违约责任 以免施工单位拒不交付施工资料造成损失

1交付施工资料_副本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5日,开发商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竣工验收两年后付清;乙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供相关的施工资料和备案资料协助甲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甲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工程总造价每日万分之三支付乙公司违约金;乙公司拒绝交付施工资料或者交付的施工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乙公司应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支付甲公司违约金。2014年7月10日,工程施工完毕,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部分施工资料复印件。2014年7月20日,甲公司组织乙公司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确定工程验收合格。2014年7月2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8天内完成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双方对于工程结算产生争议。乙公司提报的多份隐蔽工程施工签证,因没有甲公司的签字确认,甲公司拒绝进行结算。2014年8月15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对于争议项提交载有甲公司或监理签字确认的施工签证,同时要求乙公司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备案归档所需的施工资料和竣工备案资料。此后,对于工程结算,双方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乙公司亦未向甲公司提交相关的施工资料。

2014年11月21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按照其单方提交的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52万元及违约金。甲公司亦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归档要求》交付相关施工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施工资料的违约责任。经法院委托评估,确定双方工程造价为32156425元,扣除质保金后应付款总额为30548603.75元,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62万元、甲供材料10576982元,故甲公司还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4351621.75元。针对反诉部分,庭审中,乙公司明确表示因甲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付,故拒绝交付施工资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向乙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乙公司未按约交付施工资料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4351621.75元,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3215642.5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特别是涉及商品房建设中,由于开发商已经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房屋对外出售,合同中已约定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如果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往往容易引发买房人集体索要违约金。因此,施工单位拒不交付施工资料或者延误配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不仅给开发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使开发商承受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并未规定施工单位在没有得到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于交付施工资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只要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未作此种约定,应认为虽然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施工资料。如前所述,施工单位拒不交付施工资料,损害的不仅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很可能会损害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不能赋予施工单位此种抗辩权。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就工程结算及施工资料的交付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我们并不提倡此种做法。首先,《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及归档要求》规定的施工资料数量非常多,而且种类繁杂,判决主文难以全面表述;其次,特定物给付之诉必须以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不能替代履行,如果施工单位主张施工资料遗失,法院既无法查明是否确已遗失,也不能强判给付;再次,即使裁判文书中将全部施工资料均罗列清楚,判令施工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但判决生效后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或者声称相关资料遗失,无法履行,法院亦难以执行。有鉴于此,建设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专用条款中通过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约束施工单位,避免因施工单位拒不交付施工资料给自己造成损失;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三是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不能什么事都交给监理和施工队伍,对于工期、签证、材料等一些可能在将来结算时引发纠纷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方诉求和解决方案固定下来。

董则明_副本

董则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和劳动争议等案件的审判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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