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获悉,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以下简称《海洋15条》)要求,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海洋15条》中涉及的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励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奖补对象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
按照相关要求,青岛将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企业应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并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该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3日。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李静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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