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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再出新规 助推城市品质提升

3月29日下午,《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从吹风会现场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海水浴场管理,更好地服务市民、游客,引领海滨旅游高质量发展,青岛市政府组织修订了《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海水浴场的设立、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

提供法制保障

青岛是著名的海滨城市,海水浴场既是青岛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也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靓丽名片。据了解,青岛900余公里的海岸线,目前已有9处海水浴场,分别为市南区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六海水浴场,崂山区的石老人、仰口海水浴场,西海岸的金沙滩、银沙滩、灵山湾海水浴场。

做好海水浴场的管理工作,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城市品质再上新台阶的有力举措。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围绕全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办法》的修订实施,为科学管理海水浴场资源、优化旅游环境品质提供了法制保障。

统筹规划 有序开发

《办法》中明确了海水浴场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公益便民的原则,对海水浴场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

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相适应,并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城市风貌、生态环境等的保护管理要求。海水浴场的海域水质条件、沙滩沙粒度、沙滩坡度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与港口、主要河流入海口、旅游码头、渔港(渔船停泊点)、浅海养殖区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另外,《办法》中还明确新设立海水浴场,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海水浴场设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就海水浴场规划选址、用地、用海以及海水浴场的海域、陆域范围等方面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等部门意见,并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规经营 有法可循

《办法》对海水浴场的功能分区、人员设施配备、配套建设等作出规定。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根据沙滩、海域等条件特点,明确海水浴场的游泳区、非游泳区、水上活动区等功能分区,设置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更衣冲浴室等,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

海水浴场运营单位要做好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和补沙换沙,确保沙滩品质。海水浴场开放游泳服务期间,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分区管理,设置安全防护网,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岸巡人员以及救生设备,设置救护站,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及相关医疗器具。

另外,海水浴场内经营业户要明码标价,不得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浴场管理 生命至上

据介绍,目前全市9处海水浴场共配备救生救护人员280余人,安保巡视人员270余人,救生船只31艘,警示标识450余处。各海水浴场均建立了覆盖全域的监控和广播系统,金沙滩、石老人、灵山湾等海水浴场先后升级了红外线、电子围栏、人脸识别、定向广播等智慧系统。

《办法》规定,海水浴场内的电力、消防、监控设施设备以及车辆、船舶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明确操作规程,配备相关人员,做好日常检测维修工作。

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进行抢险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主动暂停游泳服务,直至临时关闭海水浴场,并通过广播、公示牌、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劝导疏散游客。

立足常态 长效监管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全市海水浴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监管。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海水浴场与周边环境秩序、旅游消费服务配套、交通停车设施建设等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海水浴场环境品质。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海水浴场开放游泳服务前,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海水浴场进行检查考核。

另外,市、相关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海水浴场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投诉举报受理窗口,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游客意见箱,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反馈游客投诉。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张海杰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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