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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加强市场管理,保障民生需求

2月28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政府规章的出台,标志着青岛市在民生领域“小切口”立法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对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贸市场作为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不仅是商品交易的重要平台,更是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近年来,青岛市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整治提升措施,市场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然而,农贸市场仍然存在一些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如管理机制不完善、经营秩序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青岛市政府将制定《办法》列为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重点任务之一。在立法过程中,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向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了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座谈会,实地调研了不同类型的农贸市场,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面对面交流,充分了解市场建设、改造的经验做法和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办法》的出台遵循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旨在促进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和便利性。其中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职责,建立了高效的管理机制。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规划建设要求,包括加强规划引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推动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等,以优化农贸市场布局,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打造智慧化、便民化农贸市场。


发布会现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特别注重加强农贸市场全方位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强调农贸市场开办者需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等。同时,开办者还需对市场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市民在购物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安全、便利的环境。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办法》对农贸市场开办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办者需登记保存场内经营者档案信息,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并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力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在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农贸市场开办者负责市场的垃圾清扫和垃圾分类处理,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场环境。同时,市场还需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等,以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营。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场内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经营、亮照亮证、保持卫生整洁等。同时,针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问题,《办法》明确禁止违规对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过度包装,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其重量。针对使用“生鲜灯”的问题,也明确禁止使用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青岛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迈出了新的步伐。通过强化精细化管理、体现便民化服务,推动打造规范化、智慧化、便民化农贸市场,着力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持续增进民生福祉,让广大市民在购物过程中享受到更加安全、便利、舒心的服务。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李澍

责任编辑:李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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