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代某军、顾某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代某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洗钱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顾某中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
宣判现场
据了解,2014年前后,代某军伙同其姐姐代某娟、姐夫张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期间吸纳王某涌等人提供资金参与放贷,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积蓄经济力量。后代某军以自己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的家为主要场所,悬挂“如鱼得水”招牌,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软暴力讨债业务,先后纠集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2014年7月,该组织主要成员共同实施首起犯罪,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代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殷某龙、顾某中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邦、魏某文等7人共同参加的架构清晰、组织紧密、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代某军以发放固定工资、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的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以出资分红、发放红包、无偿使用抵押房屋及车辆、低价优先转让涉案财物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激励,规定在讨债过程中携带合同并均称是经济纠纷,聘请专职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并代为进行诉讼,聘请专业讨债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催收债务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出资赔偿,组织所有借贷业务均须经代某军同意,所有资金均通过代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流转,以此加强组织管理,维护组织稳定。
代某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外发放高利贷款,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留白借款合同,并通过房屋租赁协议、车辆抵押协议、连带担保人等方式提供担保,成立高利借贷事实,在被害人不能及时还款后,通过以贷还贷、利息转本金、空转流水等方式恣意虚增债务,同时占有被害人房屋或财物,以物抵账但不计入账本抵消债务,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经对在案账本审计,代某军组织放贷金额达17005.44万元。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债务、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轻伤、4人轻微伤,多人因恐惧未做伤情鉴定,导致多名借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多人被迫搬离住房,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控告,在青岛市黄岛区形成重大影响,滋扰范围延伸至青岛市市北区、胶州市、济南市、威海市,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另悉,代某娟、张某、王某涌、殷某龙均被判刑。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晓燕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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