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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0月27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岛市科技奖励政策,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激励自主创新,青岛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主要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授奖条件、提名、评审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记者了解到,《办法》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的紧密结合,优化调整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规范提名、评审和监督等规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注入创新动力。

优化调整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

在调整奖励类别方面,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增设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并明确授奖条件。修改后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类别为6大类,包括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在调整奖励等级和授奖数量方面,合理控制奖励数量,进一步提升奖励质量,取消3大类别的三等奖,授奖总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00项;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3项。

在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荣誉性方面,适当提高部分奖项的奖励标准,规定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0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项奖金为50万元;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为10万元。鼓励开展市科学技术奖励宣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

明确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职责

在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方面,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在规范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方面,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核定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为发挥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在规范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方面,将市科学技术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明确提名者的范围和相关工作规定,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和专业性,突出科学技术奖励的学术性,同时明确6类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在增强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方面,一是加强评审过程的公开,规定市奖励办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二是规范异议的处理,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个人、组织、项目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市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在完善科学技术奖励监督与诚信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回避制度,强化评奖过程的公平、公正,规定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三是完善诚信管理,建立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规定将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关个人、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予以处理。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宋佳

责任编辑:崔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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