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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法院宣判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三男子非法处置废油桶获刑并处罚金

生态环境保护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一环,不仅涉及到我们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社会稳定,更关乎人类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该案“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金也在胶州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


切割废油桶现场

据了解,2019年至2021年3月,初某在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伙同他人将该公司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油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高某。高某将从初某处购买的危险废物废油桶60余吨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岳某。2020年至2021年4月期间,岳某先后在胶州市租用三处场地雇佣工人切割废油桶并出售,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经监测,上述三处地点土壤监测均显示石油烃超标,两处固体废物浸出液甲苯超标,一处二甲苯超标。案发后,岳某对上述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了修复,已恢复原貌,专家意见为同意通过验收。在法院的主持下,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分别按照责任大小承担6000元到4万元不等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和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初某、高某、岳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调查评估意见等,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判决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球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胶州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未经处理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稀料桶属于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个人随意切割处置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如发现类似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郭倩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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