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采访的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对于“适当惩戒”规定的态度基本相似:认同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学管理,但具体实施还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导细则
□ 本报记者 肖芳
日前,青岛出台办法在全国首次提出中小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一时引发热议。2月24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作出相关规定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是全国和地方教育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青岛市教育局表示,此次出台有关惩戒的条例,主要有两个法律法规依据:一是《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二是教育部2009年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惩戒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表示,无规矩不成方圆,惩戒的主要目的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它和赏识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学校教育乃至所有管理的常态。青岛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教师对学生“不敢管教”的问题,为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正常批评教育提供法律法规支撑。
接受采访的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对于“惩戒”规定的态度基本相似:认同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学管理,但具体实施还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导细则。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中宝’,老师在学校也是批评教育为主,有时话都不敢说太重,犯了错误顶多让写个检查。”青岛书院路小学一位二年级教师表示。她认为,此次新规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对老师的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督促他们自觉遵守纪律。但是,由于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青岛李沧路小学学生家长董雪芳认为,如果孩子犯了错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那就是溺爱和放纵。来自学校的适当惩戒也是一种挫折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很有必要。但是,相关部门还应该出台配套明文规定,严禁“惩戒”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避免对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伤害。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认为,“惩戒”在中国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人们习惯于将它与“体罚”划上等号。如何在强调学生权益保护和反对体罚的同时实施“不打孩子的教育”,目前国内还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建树。正因如此,教师的“惩戒权”长期沦为空谈,不敢管、放任自流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他表示,国外学校对于学生惩戒的措施和程序都有着非常详实的规定,实施惩戒前会事先告知家长并得到家长的认可,从而实现学校和家庭的共同教育,这些都是可资借鉴的经验。“青岛市如果能够深入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惩戒机制,将是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个贡献。”
王洪琪表示,青岛正发动专家、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研究制定关于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虽然出台日期暂不确定,但该细则将确保遵守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惩戒过程中须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惩罚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据了解,《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将于3月2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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