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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晚报讯 昨天上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该办法将在2017年3月20日实施。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介绍,将惩戒写入办法,解决了教师不敢教的问题。“通过实施这个办法,要让教师有法可循,让家长也了解和支持学校工作,让学生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得到惩戒。 ”惩戒的规则还将进一步细化。

王洪琪表示,办法中的惩戒,引起了广泛讨论和关注。从总体看,大多数人是支持的,也有少部分人对惩戒能否实施好存在疑义。 “不是不同意,而是对今后如何落实好,让惩戒恰如其分,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有疑义是正常现象,也为今后更好更准确地落实好办法提供建议。 ”王洪琪介绍了惩戒写入《办法》的背景,因为担心惩戒无法可依,面对一些学生的不当行为,老师不敢说、不敢教。学校的管理中,无规矩不成方圆。参照国外相应的成功案例,办法中要做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解决教师不敢教的问题。 “在实际管理中,有的已经作了固化,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在实施过程中将得到不断完善。 ”

《办法》积极推动多元治理机制建设,围绕各治理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进一步明确了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的关系和职责。

《办法》立足于构建多元评价机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围绕学校、学生、教师等被评价主体,构建了多维度评价体系。建立学校自评、政府督导、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评价机制,规定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社会组织对中小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

《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发现校园寻衅滋事、欺凌师生等危害师生安全或者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的,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危害师生安全以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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