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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以能动司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近年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破解难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努力解决知识产权诉讼难题,为服务辖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推进案件集约化审理

释放知识产权审判强大效能

2022年,市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403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数为1128件,占比80.39%;标的额小于1万元的案件数为386件,占比27.51%;标的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数为408件,占比29.08%。结案数1309件,其中调撤结案1242件,占比94.88%。

市南法院扎实开展“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全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深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案件集约化审理,将知识产权案件全部集中到专业化法庭进行办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老字号是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具有不可估量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市南区中山路区域拥有众多中华老字号品牌,为了全面展示市南区老字号品牌,市南法院专门打造《走中山·说知产》特色专栏,目前已推出涉及老字号品牌“春和楼”“天真摄影”“亨得利”“宏仁堂”等4期,通过宣传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挖掘老字号的文化底蕴,助推区域产业经济快速发展。

畅通高效解纷渠道

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解

市南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坚持从细处着手,进一步完善小标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主动走出去与辖区知识产权案件高发的相关企业进行对接,提前梳理该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类型和要素点,形成固定全面的知识图谱,打通企业和法院的数据通道,及时审结涉“酷狗”侵害作品传播权纠纷、“维多利亚”独占商标权纠纷等案件,化解了一批侵害欧派家居、好一家餐饮等知名商标案件345件,努力为辖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市南法院紧紧依托E调解平台,强化健全各类调解组织,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对接,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非诉与诉讼平台实时对接,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在已有12家调解组织基础上,不断引入更多专业化调解机构,围绕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建立互联网调解、云端委派调解、专业化调解、简案速裁、普案快审的一条龙处置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类案件集中办理,通过E调解云平台流转知识产权案件3607件,其中2000余件案件化解在诉前。

为进一步树牢创新发展理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夯实创新驱动发展基础,强化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市南法院紧扣重要时间节点,抓住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有力契机,通过线上线下、“引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普法活动30余期;推出“漫说知产二三事”普法专栏,审结涉叁次元、Lululemon(露露乐蒙)商标等案件1000余件,用法治力量保护企业创新发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科技创新企业代表和专利代理机构代表参与庭审观摩,传递法治正能量,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全时空在线诉讼

系统集成推动智慧审理

要素式审判的基础是要素式立案,在确定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案由的起诉模板纸上,市南法院继续深挖自身潜力,将更多类型案件进行了要素化梳理,平台可自动整理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借助OCR识别功能将案件基本要素点全部提取出来,自动写入法官预设的审理页面,让法官能够第一时间抓住案件焦点,简化法官审理工作流程,确保庭审更加集中高效。

市南法院引入人工智能和自动交流算法,通过数据链接,将当事人和法官拉入到同一个对话场景中,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审判环节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进行重设,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在确保庭审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庭审效率。

与此同时,平台借助深度学习算法和区块链技术,结合知识产权案件大数据智能分析,将两张图片/两篇文章的内容,进行特征相似度、整体相似度等等多种维度的计算,输出侵权比对总体相似度,辅助法官进行侵权事实认定,面对如此精准的比对结果,一般被告当庭认可了侵权事实,同意与原告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电子证据比对功能不仅进一步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时间,也大幅提升了案件审理的质量,有助于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下一步,市南法院将抓实公正与效率,将牢牢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始终用积极的姿态和专业的能力营造统一开放、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理念,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智审平台,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强队伍,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

市南法院带您走进老字号“天真摄影”。

案例一:

标注“欢迎转发”不等于授权

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孙某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字及图片的原创文章,并在文章最后附宣传语“欢迎大家转发”,周某看到后,即将该文章转发到自己的公众号上,但在转发的文章最后注明了“本篇文章系转载,侵删”,孙某认为周某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认为,“欢迎转发”字样并不代表权利人授权不确定第三人在网上转载使用涉案作品,“侵删”的字样也不具有免责效力,周某的行为将本属于孙某微信公众号的流量转移到自身公众号上,无形中损害了孙某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周某删除侵权作品并支付部分赔偿后和解。

【典型意义】

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维权类案件大幅增长,而诉讼中诉辩双方权利意识和举证能力的不均等也造成了矛盾滋生。对此,市南法院依托平台积极提升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开展调解员线上调解—线上签署调解笔录—电子送达文书等解纷一站式服务,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

法院智慧庭审系统启用

20分钟完成“十案联审”

【案情简介】

青岛某公司享有某系列原创漫画的著作权权利,因哈尔滨某公司未经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多篇青岛某公司原创漫画,青岛某公司批量起诉十案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该案通过市南法院智慧庭审系统进行联审,通过“语音识别转写”功能,在20分钟内将十案全部审结,依法判决哈尔滨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市南法院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特点的充分研判,借助科技效能,探索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和“语音识别转写”等无书记员庭审模式,并在山东省率先适用AR虚拟法庭,充分节约了人力资源,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

案例三:

青岛“蚂蚁”搭车傍上成都“蚂蚁”

被告侵犯商标权赔偿原告2万元

【案情简介】

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搬家、货运、国际货运代理、物流服务等,经过20余年发展,已成为包含30多家分公司、子公司及近百家加盟公司、具有较高综合实力的大型物流公司,其申请注册了“蚂蚁”“蚂蚁搬家”等商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青岛某搬家公司主营业务为搬家、货运等,其在名称及商业经营中使用“蚂蚁”“蚂蚁搬家”标识。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认为,青岛某搬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市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某搬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经法官多次与双方释法析理、居中调解,被告青岛某搬家公司认可了侵权的事实,双方均同意被告青岛某搬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纠纷不仅发生在商品类企业范围内,还发生在服务类企业范围内。本案中,被告青岛某搬家公司使用与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进行宣传,侵犯了其商标权。

案例四:

公众号擅自播放他人视听作品

一公司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经北京某公司授权,青岛某公司获得了一系列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该系列视听作品因内容与年轻人感兴趣的星座话题相关,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关注。石家庄某广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上述视听作品。青岛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石家庄某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家庄某广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视频网站账号未经原告青岛某公司允许使用上述作品,构成侵权,同时考虑到本案为批量案件,在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侵权情节、维权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石家庄某广告公司停止侵权,每案赔偿原告青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视听作品侵权多发,2021年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涵盖了短视频等新型传播形式,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

本案在合理酌定赔偿的同时,打击了视听作品侵权行为,维护了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本案也是市南法院第一批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笔录进行记录的案件,在市南法院创新审理方式,提升审执质效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故意“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被判更名赔偿损失5万元

【案情简介】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投集团)成立于2008年,系青岛市国有独资公司,连续多年为青岛市纳税企业20强,“青岛城投集团”“青岛城投”在青岛市乃至山东省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

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6年其更名为青岛城投某农业公司,后在其微信公众号及相关项目简介中使用“青岛城投”“城投”字样。

青岛城投集团认为,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青岛城投集团与青岛城投某农业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且其后多个案件青岛城投集团被认为系青岛城投某农业公司关联方而被诉至法院,损害了青岛城投集团的名誉。后青岛城投集团将青岛城投某农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青岛城投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其损失20万元。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字号因其具有区别性、显著性及一定经济价值而为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要素,原告青岛城投集团自成立以来,以“青岛城投集团”“青岛城投”进行宣传,取得一定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其企业名称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青岛城投某农业公司在经营宣传中多次使用“青岛城投”“城投”字样,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青岛城投集团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青岛城投某农业公司停止使用含原告青岛城投集团简称的字样进行宣传,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南法院第一例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件,通过维护知名企业在本地区的名称专用权利,依法保护了商事主体权益,震慑了不正当竞争、通过攀附他人商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引导经营者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为企业开展商事活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赛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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