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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 青岛一游船被罚3万

近日,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立案查处1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案件。该游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为切实维护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加强普法宣传,该当事人被罚款3万元。

2023年3月8日15时40分,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汇泉湾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金山216”号船舶载乘两名游客在小青岛附近海域进行拍照游览。经查,驾驶员陶某现场无法提供“金山216”号船舶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游客已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船费200元。

经查,陶某驾驶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和《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政)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法程度一般,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宋大伟  通讯员  张铸祥

责任编辑:林红

相关链接:《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

(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存在以下危害:

1.未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扰乱海上旅游客运市场正常运营秩序,且其安全情况无法得到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游客乘坐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从事海上观光,如在乘船过程中遇到危险、发生纠纷时,个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醒,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请广大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提升守法意识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规范有序、和谐稳定、服务优质的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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