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车主酒后请朋友代驾出车祸谁担责? 市南法院:二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家人团聚、友人重逢,把酒言欢自然是少不了。车主胡某酒后请朋友陶某友情代驾,不料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据了解,胡某系A车辆车主,陶某与胡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及其朋友在外聚餐,因陶某未饮酒,酒后的胡某便委托陶某驾驶A车辆送其回家。回家途中,陶某驾驶A车辆不慎撞到隔离墩导致车辆侧翻,后与B车辆相撞,撞损的隔离墩又与C车辆相撞,造成三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C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C车辆车主起诉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经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C车辆车主各项损失共计148550元。A车辆在乙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甲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全部车辆损失后诉至市南法院,要求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陶某、胡某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人陶某与车主胡某的责任承担问题。陶某是受胡某的委托驾驶A车辆,且未约定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胡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陶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陶某存在重大过失情形。

考虑到车主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还需向陶某追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市南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胡某、陶某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国家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而代驾已成为大家普遍选择的一种方式。代驾主要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两种模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却截然不同。

对于有偿代驾,代驾公司平台与车主形成的是代驾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平台是雇佣关系,代驾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而在无偿代驾中,车主饮酒后请朋友帮忙开车,其对车辆运行仍有支配力。朋友应邀代驾,车辆运行的目的地是受车主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代驾人驾驶车辆的目的是送车主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以帮工关系来认定无偿代驾人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偿代驾一般情况下应由车主负责赔偿,但若无偿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时,无偿代驾人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静

责任编辑:臧剑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