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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为大众创业“清障”

为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青岛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2013年9月,青岛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又出台《关于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大众创业“清障”。

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引导各区(市)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地方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内容,支撑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壮大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农业、贸易、科技、养老、就业创业、蓝色经济等重点行业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稳步推进区(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逐渐形成覆盖全市重点区域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创业类、科技类担保机构的专业优势,增强现有行业性担保机构的区域覆盖面和业务渗透力。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在助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为蓝色经济、生态旅游、文化影视、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业性担保机构。

推进现有机构布局优化升级。推进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通过增资扩股、联合重组、改制淘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现有机构布局。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等优势,开展兼并组。力争2017年年底前,每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区 (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未来3年实现行业总注册资本金及平均单体注册资本金稳定增长,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新型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强化融资担保行业准公共产品业务导向

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行业要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立足发展普惠金融,坚持行业“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5倍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不低于80%。

对接产业转型升级,为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担保增信作用,重点围绕城市轨道交通、新机场、邮轮母港等重大工程项目,为小微企业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及银行贷款、发债等融资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优化操作流程。突出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导向,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做好融资跟进和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挥政府性担保的增信分险作用,积极服务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目标企业和产业集群,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依托财富管理试验区创新业务模式

在聚焦主业、审慎经营的基础上,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依托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增强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开发新产品、新业务,利用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资源,着力在“海洋+”、物联网等重点产业集群,特定业务领域提供差异化、综合化的担保服务。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在区(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财富管理公司等新型业态合作,争取在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担保领域实现突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抱团发展,在股权、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联保、分保、反担保等方式开展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授信额度共享。做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引导更多担保机构尤其是区域性担保机构加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担保+保险”业务模式,分散代偿风险。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

推进政银担合作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完善合作政策。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青岛银监局建立推进政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妥善解决合作中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参与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等顶层设计。对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行业性担保机构,要提供分担风险、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改进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发挥再担保机构作用,增强合作效果。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技术支持、增信支持为纽带,逐步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市级融资再担保机构要做精做细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再担保业务,努力做到广覆盖、小额度、低费率,并大力发展比例再担保带责任再担保等增信业务,不断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

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将获补贴

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加大财政奖补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上一年新发生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额0.5%的补助。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制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免征增值税等工作。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1.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青岛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2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答:贷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首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人从事的行业、经营状况、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确定。

3. 小额担保贷款采取怎样的方式还款?

答: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其中,1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4. 什么情况可以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答: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5.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答: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贷款人付息;对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和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人员,二次贷款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二次贷款的由贷款人付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6.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贷款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贷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的《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证明;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 反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贷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方式和保证人担保方式。

(1)房屋抵押。贷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证人担保。担保人为自然人、法人,符合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要求,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需两人担保。保证人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保证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

8. 怎样办理小额贷款?

答: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应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其中,青岛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外地户籍的,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应向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其中,青岛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外地户籍的,向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经办银行核定贷款额度,担保机构审查反担保信息同意后,贷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9.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多久?

答: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两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高扬  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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