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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原告当场撕毁证据 即墨法官当庭训诫罚款5万元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大信法庭在开庭审理孟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孟某在庭审质证环节,借质证之机,当场撕毁了被告梁某提交的、与其有关联的400万元借条,试图毁灭证据。承办法官周方杰及时阻止,从孟某手中夺回证据原件碎片,依法责令孟某在证据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被我撕毁”字样,并要求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确认,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

孟某故意毁坏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十分恶劣,承办法官周方杰当庭对其予以训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报法院院长批准,法院依法对原告孟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律神圣,法庭庄严,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孟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情形,应予惩罚。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张海杰 臧剑 通讯员  王晓锋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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