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由青岛市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民办教育又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办法》里的25条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主要包括放宽准入条件、完善政策保障、创新金融服务、落实税收待遇、保障教师同等待遇、规范自主办学等,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6年6月,青岛市共有教育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906所,其中:学历高校9所,学历中小学70所(高中42所、初中15所、小学13所),成人中专9所,高等非学历学校38所,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780所。全市另有民办幼儿园738所。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民间资本可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
《办法》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包括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途径和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段学校、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的国际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等;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继续教育、老年教育、早期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举办或合作举办研究院、研究生院、技术转移中心、二级学院(分校、校区)、产学研基地;成立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通过这些办法,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教育服务。
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民办学校用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民间资本利用已规划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确保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要求,可由教育部门先行出具相关意见。
根据现行税法,对民办学校依法取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企业办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按规定审批和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依法免征契税。企业、个人向民办学校捐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义务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30%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教师同待遇
《办法》明确规定,2016年正式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关配套措施将于近期出台。各级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参照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制定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工资发放指导标准,并作为一条重要指标进行考核,与发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挂钩。
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由相应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
对民办中小学进行年度补助
《办法》明确对民办教育给予资金支持保障。一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学生人数,参照公办学历教育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获得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具备:
一是学校性质为民办非营利学历教育、学校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四个条件。
二是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金融等部门应探索设立民办教育政府引导基金,促进各类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动重点办学项目开展。
三是民间资本全资投入的民办中小学,免费招收学片内义务段中小学生入学,当地政府应根据公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标准,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对民办中小学进行年度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是各级民政、教育、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社会效益好、价格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市和区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
五是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将有偿取得的不属于教育设施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等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教育、人社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关财产登记、评估、确权、流转、托管(收费权)等配套制度。
六是各级金融、财政等部门支持民办学校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信用担保业务。
民办学校享有充分自主权
为推动民办学校健康独立发展,《办法》明确,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区市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应按照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机制。
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等监督机制。采取主管部门年度检查信用等级、办学质量第三方评估等管理方式,排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信用青岛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还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这是我市规范民办教育的又一创新。
政策链接: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条件和材料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二)筹设批准书;(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四)学校章程;(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国瑾实习记者 高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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