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日,在两年的运行经验基础上进行修订和补充的《青岛市科技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重点支持青岛市科技孵化器及各类科技园区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016年9月,我市又出台《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重点产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专利运营与产业化应用。对创客有利的利好消息连接出台。
引导资金新政策对创客是一大惊喜,让创客们获益颇多。据了解,截至2016年9月,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已对101家企业实施直接股权投资21亿元,带动投资约60亿元。从政策指标看,被投资的企业中,战略新兴产业占比超过80%,早中期企业比例达到60%,外地企业引入率逾10%,累计创造就业岗位4800个,新增专利1100个;从经济指标看,101个企业中有27个成功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超过已投项目总数的四分之一,企业整体估值提升30%。4家企业退出回收,累计为财政资金实现净收益1290.4万元,平均投资收益率97.9%。 另有近20家企业正在推进上市计划,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政策解读:
天使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以国有资本为主设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天使投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青岛市科技孵化器及各类科技园区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于创客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引导资金资金来源为青岛市财政科技资金出资、回收的引导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设置引导资金理事会
《办法》规定,我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组成设立引导资金决策机构---引导资金理事会,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向、审核预算及执行方案流程、指导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监督引导资金规范运作等。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引导资金名义出资代表。
理事会授权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资本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高创资本公司委托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引导资金的出资设立、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高创投资管理公司受托运营引导资金和资金回收并代持相应出资份额。管理费较原政策有所提高,按年度从引导资金中按引导资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上引导资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阶段出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的调查、评审、审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专家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出资人不少于3个
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基金出资方式有阶段出资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阶段出资是指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基金出资,担任有限合伙人;跟进投资是指对天使投资基金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与天使投资基金共同投资。
在阶段出资的方式中,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各类科技园区内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处于初创期(0-36个月)、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引导资金阶段出资的天使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除引导资金外,其他出资人的数量不少于3个,其他有限合伙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普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所有出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第一轮投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引导资金出资30%
在阶段投资方式中,《办法》规定引导资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增至30%,引导资金出资方不担任普通合伙人。引导资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分年度投入,根据上年度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情况,以及其它社会投资资金到位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及引导资金认缴金额,确定下一年度是否投入及投入额度。
在跟进投资方式中,天使投资基金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引导资金可以跟进投资。引导资金按天使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不含50%)的比例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相比原政策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有大幅提高。
引导基金可让渡50%增值收益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基金更多的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企业的,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引导资金对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回收后,其收益的2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奖励。
引导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天使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天使投资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对天使投资基金的出资额承担,剩余部分由引导资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如果该基金已经按照本办法完成了投资指标,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引导资金出资额的50%,风险补偿用于弥补社会有限合伙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引导资金退出不超7年
《办法》规定在阶段出资中,引导资金出资担任有限合伙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天使投资基金在引导资金到位1年内,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额度需高于引导资金年度出资额度,对于未达要求的天使投资基金,引导资金不再投入,如果6个月内整改无效,引导资金有权退出。同时,《办法》明确在某些情况下,引导资金无需经过其他出资人同意方可选择退出,如天使投资基金方案由高创资本公司核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6个月的;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天使投资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6个月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生投委会和核心团队成员半数以上离职等实质性变化的情况。引导资金退出可通过基金份额转让、合伙人回购等方式实现。引导资金出资份额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也可按不低于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协商确定。
在跟进投资方式中,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7年内退出。股权退出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共同投资的天使投资基金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专利运营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实现专利产业化应用
2016年9月,我市又出台《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专利运营基金,开展专利运营,支持重点产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专利运营与产业化应用。《暂行办法》设立全市首支专利运营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或发起设立专利运营基金,活跃专利运营市场,专利运营基金不仅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投资于具体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又有所不同的投资于具体的专利运营服务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专利运营引导资金参股收益也可以向社会出资人让渡50%。专利运营工作专业化高、难度大,为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股专利运营基金,鼓励专利运营基金更多的投资于我市专利运营项目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郭清鉴 王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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