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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小微企业轻装前行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青岛市税务系统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扶持政策变成“真金白银”,助力小微企业轻装上阵、快速前行。

小微企业税费“福利”

税收优惠打出组合拳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提高,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发布,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1月1日起,国家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元至5000元统一提高至5000元至20000元,实际执行中,各地均从高选择适用了20000元的上限。2013年8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原来个体工商户享有的起征点优惠政策扩大至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的发布,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再次提高至3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家还出台了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技术创新、创业就业等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十分重要。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

政策落实服务再升级

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在落实,每一次政策调整,青岛市税务系统都会强化服务,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可谓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再次加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青岛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优惠政策,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纳税人如有任何对政策尚不明晰之处,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案例:市南国税及时提醒 中远报关享税收优惠

位于市南区的青岛中远报关有限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范围,但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变更时工作交接不到位,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全面,企业并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市南国税局工作人员立即向该企业宣传了有关政策,辅导财务人员填报了新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联系办税服务厅进行了二次申报,使该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前该企业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工作人员积极帮助企业办理了相关退税手续,退还企业所得税款13368.24元。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董乔志 制图 朱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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