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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新冠治疗药品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药企业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临床治疗价值等因素制定价格,努力改进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充分考虑销售规模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分摊作用,动态调整价格,主动担当社会责任,使利润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经各地主动申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等6个省份医保局作为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企业可自主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申报首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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