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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党员干部、专家学者谈“强化党内监督”

要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基层党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有关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基层党员。

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需要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平度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飞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要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青岛市社科院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振磊说,修订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新时期党的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依规治党、总结提炼党内监督新实践新经验的迫切需要。

刘振磊表示,“任务越艰巨,挑战越严峻,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修订条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难题。”

强化党内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

“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

刘振磊说,《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

“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严紧硬明确了刚性约束机制,其实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让领导干部以此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党规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李飞认为,《条例》明确提出,“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践行“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不断前移监督执纪防线,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谈话、早提醒、早处理,抓早抓小、动辄得咎,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真正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发挥好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

“《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内监督与我们基层党组织没有关系。”市北区敦化路街道伊春路社区党委书记梁瑛说,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应该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我们基层党组织和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离群众最近,因此一定要学习贯彻好《条例》。”梁瑛说,党的基层组织要及时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

市纪委工作人员彭媛表示,作为一名党员,要学习好、贯彻好《条例》,用实际行动把《条例》要求落到实处。“比如说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好党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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