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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安排职工居家办公,工资怎么发?

疫情期间,不少职工因为疫情防控居家办公,由此担心这期间的劳动关系没有保障:工资怎么发?单位会不会解除劳动关系?为此,青岛市人社局近期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操作指引,让岛城职工学好政策不担忧。

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企业是否可以要求职工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市人社局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职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并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针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市人社局明确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何支付工资需分情况处理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这是很多职工关心的问题。对此,市人社局表示对属于依法隔离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居家办公工资标准

那么,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时,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市人社局表示,双方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折算计算工资报酬。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同时,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市人社局明确不计入医疗期,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此外,市人社局提醒,职工因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封满楼

责任编辑:李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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