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要求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全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据了解,按照这一政策,今年秋季学期,全省将有24345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中受益。
《意见》明确,我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市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各市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确定。
在财政补助方式上,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按照《意见》要求,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春季、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但对于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此次公布的《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多年来,我市通过“奖、助、贷、免、补”等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针对高中段学生,一方面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为每学年1500元,二档为每学年2500元;资助比例占普通高中学生总数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仅2015年一年,我市就为21115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财政投入资金4130万元。与2014年相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减少2466人,财政投入增加530万元,人均资助标准增长500元。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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