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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关稽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引导企业自律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董乔志

记者从青岛海关获悉,经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调整了海关稽查的定义,完善了海关稽查的相关程序,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委托会计或税务专业机构等方面的内容,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自律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青岛海关稽查处处长孙加林介绍,《条例》提出主动报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处理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引入社会中介资源,提高海关稽查的实施效率,修改后的条例增加海关、企业均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规定。其中,引入企业主动报告、借助社会中介资源开展稽查等工作制度,落实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体现了现代海关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管理理念,改变了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逐步向企业自律、社会力量参与、海关重点稽查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海关稽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确保稽查权力依法运行,减少海关稽查的随意性。在启动稽查环节,修改后的条例分级设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直接实施稽查的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避免径行启动稽查的随意性。在稽查实施环节,对海关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实施查封与扣押等强制措施等,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协助稽查的负担与成本。针对大多数企业已采取信息化系统对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情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具备相同效力,海关不再规定其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并取消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   

据统计,2016年前8个月青岛海关共稽查企业320家,同比增长28.5%;查发问题121个,主要涉及一般贸易货物进口低报价格、保税货物擅自外发加工或无正当理由短少等情事;移交缉私案件线索46个,涉及货值10.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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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海关正式建立现代海关稽查制度。   

青岛海关提醒:海关稽查属于正常后续监管,启动稽查并不以违法为前提,接受并配合海关稽查是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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