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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捡拾768枚海鸥蛋!崂山法院:三被告人领刑并连带赔偿10余万元

三名男子在海岛上非法捡拾768枚海鸥蛋,后将部分海鸥蛋或出售或食用或赠送亲友,剩余海鸥蛋均各自存放家中。9月8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乔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0余万元。

庭审现场

据了解,2021年4月28日,周某、乔某、周某某三人相约驾驶摩托快艇到位于黄海深处的长门岩岛上捡拾海鸥蛋,后将捡拾的海鸥蛋运至各自家中。周某存放在自驾农家宴的海鸥蛋被其对外出售5枚;周某某与其家人共同食用10枚海鸥蛋,赠送亲友56枚海鸥蛋;乔某与他人共同食用10枚海鸥蛋,赠送亲友10枚海鸥蛋,剩余海鸥蛋均各自存放家中。经鉴定,涉案海鸥蛋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尾鸥的蛋,涉案768枚海鸥蛋价值人民币115200元。后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规定:“青岛市所有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三名被告人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捡拾、食用海鸥蛋,导致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地大物博,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不少动物由于太“常见”导致人们不知道其是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三类。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显示受保护的动物包括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纲120属,共计近2000种。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刺猬、野猪、狐、松鼠、竹鼠、狍、野兔、猫头鹰、野鸡、海鸥、麻雀、斑鸠、鹌鹑、喜鹊、乌鸦、画眉、信天翁、啄木鸟、青蛙、蟾蜍、大鲵、乌龟、鳖、壁虎、菜花蛇、中华蜜蜂等等。这些野生动物严禁捕捉、猎杀、买卖、食用。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范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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