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连发的高温黄色预警,
让青岛人热得“上了火”,
调侃道“感觉每时每刻都要中暑了”。
当然,
高温也有“特别待遇”,
你知不知道每年6月至9月,
企业职工都会有一笔叫做
防暑降温费的夏日“工资”到账?
当然,今年也不例外!
且依据今年5月1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的最新标准,今年的防暑降温费还有所增长。
记者随机采访发现,很多企业职工对于这笔防暑降温费还比较“陌生”,并且有着诸多疑问。记者采访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对于职场人士想了解的关于防暑降温费的相关问题一一解答。
“防暑降温费,是高温季节劳动者的福利,也是炎炎夏日中劳动保护的一把‘遮阳伞’。”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防暑降温费谁能发?
无论是高温、室外作业人员,
还是非高温、室内等其他作业人员,
企业在岗正常劳动职工人人皆有。
如果职工未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则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发多少?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中规定的企业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因此虽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
怎么发?
防暑降温费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应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建议在职工的工资单明细上单独列明,以便备查。
部分政策答疑解惑
问:我们单位往年都用雪糕、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合理吗?
答:炎炎夏日,一些企业为了彰显人文关怀,为职工发放高温解暑物品等,但应当注意的是,降温物资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问:享受了高温津贴还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吗?
答:可以。注意: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室内气温不低于33℃的高温作业一线职工。而防暑降温费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职工若符合高温津贴领取的条件,仍可领取。
问:防暑降温费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吗?
答:不算。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问: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单位能否扣工资?
答:不能。《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我们企业这两个月都没发过防暑降温费,我能向哪里反映情况?
答: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或遭遇欠发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职工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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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早报记者 杨健
责任编辑:崔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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