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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违建被拆致地板订货合同陷僵局 法院依法解除合同但定金不予返还

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契约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在实践中,因为履约能力、现实条件的变化等原因,一些合同因不适宜强制履行而需要解除,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即出现“合同僵局”情形。当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裴某为装修其房屋与某地板公司签订了一份《地板订货合同》,约定裴某向该地板公司订购地板,合同签订当日该地板公司收取裴某定金1万元。后因该房屋被拆除,裴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返还其定金,但该地板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奈,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裴某与被告该地板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地板公司返还裴某定金1万元。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欲装修的房屋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故不具备装修条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但该地板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陷入“合同僵局”。根据该合同性质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裴某与该地板公司签订的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应当终止。但裴某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近日,即墨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被告该地板公司不予返还原告裴某支付的定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当事人从难以履行的合同中脱身,这样既能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和财产浪费,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流动与利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合同虽然可以解除,但作为违约方仍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维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星  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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