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 杨宁)昨日闭幕的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指导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职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聘任专职、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所得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建立分专业类别的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应当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鼓励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专业课程、人才培养模式等。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与境外学校、企业联合培养人才。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并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支持第三方开展教育质量评价。《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支持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支持不同层级职业学校之间、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本科高校之间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学生。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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