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大学原则上应为国家“985”“211”工程大学或国内学科(专业)排名前5名的高校,境外大学原则上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
■给予补助资金,连续补助5年
■鼓励各区(市)为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无偿代建基础设施,实施“交钥匙工程”
本报讯 《青岛市教育局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8月26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引进高等教育资源的条件、支持政策和引进程序以及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的重点专业学科,设定了高校引进的门槛。同时规定,引进对我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等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作为今年2月出台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配套文件,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会同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这一《办法》。《办法》规定,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大学原则上应为国家“985”“211”工程大学或国内学科(专业)排名前5名的高校,境外大学原则上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
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包括;引进的办学机构和研发机构、独立法人机构与非独立法人机构要有明确界定;教学和科研人员应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职称不低于20%;有固定的教学和科研场所,拥有先进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教学和研发条件;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特色优势、运营模式和量化的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办法》特别规定,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要以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船舶海工、航空经济等专业学科为发展重点,这与《意见》此前所界定的 “鼓励在新兴和急需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相比更加细化,引进高校的专业必将服务于青岛的产业发展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此外,《办法》还明确,引进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在高端科研机构引进、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科研开发、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办法》规定,市财政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资金补助的最低标准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超出最低补助标准以外的补助资金,由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区(市)承担,区(市)补助额度由各区市确定。引进对我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等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鼓励各区(市)为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无偿代建基础设施,实施“交钥匙工程”。另悉,《办法》还提出建立工作决策和监督管理机制,成立青岛市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我市还将建立高等教育机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对运行效果不佳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高等教育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补助资金支持。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市财政局根据补助资金的用途,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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