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版《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产假九十八天外,生育奖励产假由六十天调整到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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