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汽车: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卖方)与法巴个人金融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有关法巴个人金融行使认购期权,据此,法巴个人金融的全资附属公司有条件同意向本公司购买而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向法巴个人金融的全资附属公司出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之5%权益,初步现金代价为人民币420,706,157.50元。
吉利汽车: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卖方)与法巴个人金融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有关法巴个人金融行使认购期权,据此,法巴个人金融的全资附属公司有条件同意向本公司购买而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向法巴个人金融的全资附属公司出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之5%权益,初步现金代价为人民币420,706,1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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