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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山:子公司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

  祁连山公告,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漳县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为漳县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漳县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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