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知青那会儿,在连队里当小学老师,起初也给学生们出记事类型的文题。但我出的文题往往是:
记一件使我高兴的事
记一件使我生气的事
记一件使我难过的事
记一件使我后悔的事
记一件使我惭愧的事
记一件使我得意的事
记一件使我感动的事
记一件使我觉得丢人的事
记一件使我觉得对不起别人的事
……
以上这些文题,如今看来太寻常了。但在特别强调小学生作文“思想意义”的年代,我出那一类文题,却是用心良苦的。
最后三件“事”,我不会单独出给学生的。
因为作为老师,我预先料想得到,不是每一名三年级小学生都做过对不起某人或觉得丢人的事的。所以那样的文题对于某些学生太具有强加性。而学生一旦感到文题对自己具有强加性,就必然会产生抵触心理。一旦产生抵触心理,作文肯定是写不好的。
当然,没做过,虚构也可以。但这对于虚构能力还没被开发的同学,不同样是难事吗?而且,一个人明明没做过使自己觉得丢人或对不起别人的事,却偏偏要虚构出那样的事来,我觉得是不自然的。对于小学生也是极不可取的。就说“感动”吧,我们大人往往认为,都小学三年级了,难道一个孩子还没经历过一两件令他感动的事?但事实可能是,有的孩子真就没经历过什么令他们感动的事。或许,他们所经历的某事,的确应该令他们感动。但若他们还处在不懂事,心灵不敏感、较漠然的时期,就是没被感动过,我们大人又有什么办法呢?
别说三年级小学生了,我在指导大学生写作文时,还从他们口中听到过“我没被感动过”这种话呢!
那可怎么办?
还能怎么办?
不强迫他们写令他们感动的事就是了呗。但如果只出“使我感动的事”这一道文题,岂不是和“丢人的事”“对不起别人的事”一样对他们具有强加性了吗?小学生是很难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将一篇作文写好的。那需要非比寻常的写作“水平”,只有少数成年人才具有那等“水平”。即使对于成年人,也是极不自然的“水平”发挥。
但我又绝不排斥后三种文题。恰恰相反,我深知后三种文题对于小学生是多么重要。所谓“育人”教育,即对小学生的心性教育,最能在后三种作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体现。所以我每次都从后三种文题中选出一种,另外加上前六种文题中的某两种作为文题。
这样,学生几乎每次总能面对三道文题——两道能引起他们写作兴趣和带来写作快乐,一道能在写作过程中使他们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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