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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贷款类”电信网络诈骗! 即墨法院以案说法陌生来电勿轻信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涉案金额较大,追赃挽损难,社会影响恶劣。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审理的连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为例,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希望对社会公众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高群众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让反诈知识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参与反诈、人人都会反诈”的良好氛围,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即墨建设。

据了解,2020年6月,青岛市民赵某、北京市民韩某分别在家中接到一自称某贷款平台客服推销网贷的陌生电话,二人因急需用钱,便放松警惕按照对方要求下载APP,根据对方指示操作贷款。期间,赵某多次被告知要支付“手续费”才能顺利办理,韩某则被对方以贷款金额被冻结为由要求其支付“保证金”,二人一步步落入骗子设置的陷阱,先后向对方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支付了10万余元。同年7月,福建的黄某接到一自称某购物网站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国家正在打击非法网贷行为,需要其配合调查,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黄某因担心个人征信出问题,便在对方一步步的诱骗下填写个人信息、操作“走账”流程、开通支付宝“借呗”,先后向对方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转账6万余元。

后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入账户锁定连某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查,连某在2020年5月通过朋友圈看到有人以1000元/张的高价收购银行卡,便办理2张银行卡对外出售。短短几天所售出银行卡资金流水就达60万余元,其中包括赵某在内的9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共计18万余元。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连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明理,自愿退缴被害人损失4.8万元,为被害人挽回部分损失,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有的人将出售、出租“两卡”视作一种生财之道,殊不知自己已经充当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本案中,被告人连某有正当职业,因一时贪念而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涉卡数量及支付结算金额均不大,在积极退赃的同时能够尽己所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被告人连某处于诈骗链条的最底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此,承办法官张豪杰提醒:“贷款类”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往往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秒到账等为噱头,通过打电话或添加被害人微信、QQ好友等方式,引诱被害人下载虚假贷款APP或登录虚假贷款网站,然后仿冒正规贷款平台流程,要求被害人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再以缴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理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广大群众要警惕涉及钱款的陌生电话,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不轻易转账,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租赁“两卡”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沉痛代价。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万昕  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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