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统一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两地将基于基金规模、跟踪指数选股以互联互通标的股票为主等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内地ETF及香港ETF纳入标的范围。详细的条件规定将由两地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两地交易所可根据运行情况在股票互联互通框架下调整纳入标的范围。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ETF,仅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不允许申购赎回。ETF投资额度与股票投资额度一并统计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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