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职校生实行学历、职业资格“双证”

8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据悉,《条例》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职与普高统一录取

《条例》提出,鼓励职业学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业兼职教师。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 可以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同时,职业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所得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根据要求,专业教师每两年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累计不少于两个月。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

《条例》规定,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考试录取。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不得进行有偿招生。职业学校应当在收费前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因虚假宣传或者因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条例》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支持职业学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

《条例》颁布实施后,青岛市将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双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免除理论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修业期满且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技工学校达到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学分标准的,由市教育部门颁发中专学历证书。

按照规定,在安排学生实习时,禁止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进入高空、矿山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劳动强度的岗位;禁止安排学生进入与专业无关的岗位;禁止安排学生进入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禁止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不得限制学生报职校

《条例》规定,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鼓励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专业课程、人才培养模式等。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境外办学以及与境内外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基地。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训规划,并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另外规定,普通中学应当引导和帮助学生合理选择职业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制其报考各类职业学校。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健全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