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网络平台预扣借款本金典型案例,教你避开网络贷款那些“坑”。
据了解,在原告某网络公司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70600元。庭审时,孙某对借款本金产生质疑,称实际到手的借款本金仅有60000元左右。市南法院立案庭王静团队通过证据查明,该网络公司在扣除居间费、取现费用后向孙某实际支付69858.05元。同日,该账户又自动扣划了9894元。同时,王静团队发现,该批网络平台借贷案件均存在付款当日自动扣划一定比例的款项至“中兴付”账户的情况。经询问,孙某称,该笔款项是该网络公司提前扣除的利息,而该网络公司对此并不承认。王静团队查看合同后发现,扣划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不一致,猜测该笔扣款是该网络公司提前扣除的部分利息。
为了查明事实,王静团队向深圳某支付公司出具调查函,查出扣划款项最终流入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账户。最终,该网络公司承认其与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合作关系,扣划的款项系提前扣除的利息。最终,王静团队依法将预扣的费用、利息等从该网络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以孙某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为准作出了裁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因网络借贷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市南法院严格审查网络借贷中以各种形式预扣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方式变相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对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借款人除了面临利息外,还面临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名目的费用。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利息、费用加起来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情形十分普遍。因而,如有借款需求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借款平台,警惕网络贷款“潜规则”。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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