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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校车应依法取得许可

本报12月18日讯(记者马正拓) 非专用校车严禁使用校车标识、禁止校车搭载货物、随车照管员须进行岗前培训……《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国务院颁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青岛市出台的《办法》对校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则提出更多条件:两者都要满足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针对校车照管员,要求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对照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等。

《办法》中明确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其服务的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其中,学校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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