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悉,近年来,崂山法院牢固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护自主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崂山法院召开“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动员大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助推高质量发展
崂山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省委、市委以及区委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严格保护、循序渐进、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
2021年以来,崂山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06件,案件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615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92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74件,其他纠纷25件。
2021年以来,崂山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1159件,刑事案件5件。其中,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721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280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66件,其他纠纷92件。崂山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化律师诉前调解
推动纠纷源头化解
崂山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路径,不断强化制度、组织、人员、经费保障,通过源头控变量、诉前减增量的工作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多元解纷水平。充分发挥崂山区案件调解“一案一补”的政策优势,调动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力促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批量化、专业化的特点,崂山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件特邀调解工作室,选聘5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专业调解团队,审判法官定期与专业调解团队进行座谈交流,对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开展调研指导。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原告申请立案之时,由特邀调解员介入进行对接,向被告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同时附带送达法院出具的《特邀调解通知书》,为后续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2021年7月以来,崂山法院诉前分流案件447件,调结172件,诉前调解成功率38.5%。
运用智慧法院成果
线上庭审便民利民
崂山法院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建立“E”送达平台,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向当事人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实行邮寄送达网络推送、统一封装、专人送达和集中分派,实现送达过程无纸化、智能化。2021年以来,崂山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通过“E平台”发送电子信息2456次,案件电子送达率达212%。
搭建互联网庭审平台,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线上庭审,将科技融入审判流程,同时运用微信和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证据交换,实现案件立案、审判全程在线上办理。
一位自由撰稿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创作并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后文章的作者发现,青岛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载并向公众传播这篇原创文章。文章作者认为,该公司严重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遂诉至崂山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向其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和相关合理费用。崂山法院法官代丛蔚受理案件后,根据文章作者提供的地址向该公司邮寄起诉状等司法文书。但材料很快被退回,理由是邮寄地址不对。收到退件后,代丛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和案件负责的态度,对书记员陈彦宏说:“我们到现场看看吧。”到了文章作者提供的地址后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在多方询问后终于找到了新的地址。该公司负责人热情接待了法院工作人员,代丛蔚法官适时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该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希望法官能帮忙做工作。代丛蔚法官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后,说:“关于赔偿数额我们多给原告做工作。”为了促使双方和解,代丛蔚法官多次给双方打电话沟通,但这种单线沟通方式,双方始终有隔阂,难以促成和解。就在调解工作进入瓶颈时,书记员陈彦宏说:“代法官,不如我们建个微信群吧,这样能更直接沟通,可能问题就解决了。”于是,书记员陈彦宏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建立了案件调解微信群。2021年4月8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大家在微信群里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最终各让一步达成和解。代丛蔚法官根据双方和解意见制作调解书,该公司也立即将赔偿金通过银行转账给文章作者。
2020年疫情以来,崂山法院通过线上调解、审理案件596件,有效节省时间,降低成本,减少因疫情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真正让群众感受到方便、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崂山法院通过线上调解化解纠纷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擅自修改转发他人短视频,侵权!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饭店针对其主打菜品拍摄制作了商业宣传视频,视频中含有其字号等信息。后该饭店发现,某餐厅擅自将涉案视频进行修改,将该饭店字号信息予以删除或遮挡并添加了该餐厅自己的字号信息,同时多次在该餐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上进行传播。该饭店认为,该餐厅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且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
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进行修改,删除或遮挡权利人字号信息、添加自己的字号信息,并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上进行传播、宣传等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一些人为了快速赚取流量或推广自己的商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对他人发表的短视频作品进行“剪切”“搬运”“修改加工”并传播使用,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视频可以短,但权利保护不能短。
案例二:
签特许经营合同需谨慎,履约要积极!
【案情简介】
青岛某销售公司系某App的所有人及服务平台运营商,同时核准注册了相关商标。2017年12月,郭某与青岛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书》,约定郭某缴纳10万元代理费成为上述平台某区域的城市合伙人,有效期为三年。此后,郭某以该区域城市合伙人的身份开展为期两年半左右的宣传经营。2020年11月,郭某以该销售公司未履行“对城市合伙人实行区域保护制度”等相关义务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已缴纳的代理费。
【裁判结果】
涉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其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而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法官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签订商业特许合同前,特许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特许人披露有关信息;被特许人应当认真咨询、论证,审慎审查风险因素。签约后,双方均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特许人应当及时提供有效的指导培训、业务支持,被特许人应当注重经营模式的学习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主动开拓市场。商业特许经营本身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并不能保证一定盈利,被特许人一定要谨慎选择、理性对待。
案例三:
规范使用商标,禁止“傍名牌”“蹭热度”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享有对CoCo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利,某奶茶店店铺内悬挂了“COCO Pomelo”招牌,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价目表等处突出使用“COCO”标志。该公司认为,该奶茶店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且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遂起诉维权。该奶茶店辩称,其通过加盟经合法授权获得“COCO POMELO”字母商标、该字母商标使用权,且商标在有效期,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被告该奶茶店经授权使用的该字母商标与原告经授权使用的该组合标识商标均为32类,服务项目基本一致。在双方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并不存在侵权。该公司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在奶茶等现制饮品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商标显著性部分“CoCo”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该奶茶店在使用该字母商标时,突出使用“CoCo”并将字体改变成与原告商标字体相近字体,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点评】
近年来,有关商标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商标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傍名牌”“蹭热度”是最常见的现象。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傍名牌”“蹭热度”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注册商标使用权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否则在司法保护上可能存在权利障碍,注册商标使用权人如需将注册商标拆分或调整布局使用,建议将拆分或调整布局后标识重新注册商标。
案例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林某系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以公司名义,于2018年9月20日与青岛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青岛某项目的科勒牌卫浴产品的供货合同,总价值人民币2000398.4元;于2018年中标张家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科勒牌卫浴产品的供货合同,总价值人民币2875185元。后林某将明知郑某(另案处理)采购自非法渠道的“科勒”牌卫浴产品,依合同约定陆续分别向上述项目实际供货各442套、397套,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经科勒公司授权的机构鉴定,林某所供货的“科勒”牌卫浴产品均系假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强 范天梦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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