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内容,并介绍条例亮点。《条例》历经近两年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经青岛市第1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59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部分条款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坚持市级政府“四统筹”
长期以来,我市发展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 “四统筹”,市级政府统筹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城乡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教育经费。《条例》坚持了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治理理念,重视发挥市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等。
突出“校企合作”
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细化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支持政策,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职业教育立法有“温度”
本次立法过程中,我市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支持金融机构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等。这些条款的法律关怀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学生正当利益的保护,也使得本次立法有了自己的“温度”。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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