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公告,控股股东中恒汇志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自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该重整事项存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同时亦将导致中恒汇志对公司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履行产生不确定性。
ST中安公告,控股股东中恒汇志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自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该重整事项存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同时亦将导致中恒汇志对公司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履行产生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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