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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志愿服务 需学生“自愿”

早报讯 为提高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我市出台了 《青岛市中小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提出,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 

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学校应给予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综合实践课程和综合实践学分管理。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办法》指出,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学生在各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建立学生志愿者等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由市教育局认定和审核,每年评定一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志愿服务课程建设,研发志愿服务校本教材。对学生志愿者骨干开展专业化培训,提高学生志愿者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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