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省教育厅起草了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3月2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政编码: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或电子邮件(fzb2197@126.com),提出反馈意见。
《办法》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含幼儿园)不得以合租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以下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应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安全后方可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也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中提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喷涂或者悬挂校车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校车外观标识。校车应当每半年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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