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两人以为找到了致富捷径,殊不知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后该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使用,致他人被骗102万余元。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姜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了解,2021年9月,陈某、姜某分别通过网络结识“上线”,两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上线”欲将两人的银行卡用于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的结算业务,仍按照“上线”要求,由陈某将姜某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后姜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骗取他人三次转入姜某账户共计人民币1024300元,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莫因贪图小利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在电信诈骗、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往往选择通过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方式逃避打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醒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切不可为贪图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出售或出借他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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