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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雾化器企业IPO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银柿财经注意到,其中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银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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