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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发公司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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