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租场地后增添厂房,后场地被拆迁,双方需确定该场地房屋变迁情况,以便分配拆迁补偿款,若年代久远且当事人书面证据保留不完善,如何确定该场地房屋变迁情况?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审理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曲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合议庭充分借助地图类APP历史影像功能查询当年的地图影像,明确该场地房屋变迁情况,成功化解这起纠纷。
据了解,2000年5月,曲某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曲某将该场地出租给该工贸公司。合同约定,“因国家征用该土地,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因征地赔偿的费用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2013年,曲某与某社区居委会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该场地上的房屋于2018年进行拆迁。因对该场地上哪部分房屋由承租人所建、拆迁补偿款归属存在争议,该工贸公司将曲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曲某给付拆迁补偿款40796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贸公司主张曲某应支付其拆迁补偿款,因该房屋已拆迁,故应举证证明其建设房屋的事实及建设房屋的面积、材质及水泥地面的具体面积,该工贸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手绘图、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主张曲某支付其拆迁补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工贸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确认,该工贸公司承租该房屋后,出租人曲某不再实际控制该场地,也未兴建新的建筑物。考虑到兴建时间久远,该场地附近原为农村,书面证据保存较为困难,合议庭向双方释明,可用地图APP查询该场地2000年前后的情况,以确认争议部分房屋在租赁前是否存在,进而确认是否由该工贸公司建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贸公司一审已提供证人证言初步证明其投资兴建的面积大小。二审中,该工贸公司借助地图APP初步证明该场地上其投资兴建的多处房屋面积,且曲某认可该工贸公司在该场地投资建设,并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确定具体拆迁面积、标准,曲某对拆迁面积、赔偿分布及组成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但曲某未能说明其建设部分与该工贸公司建设部分的面积区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近日,青岛中院依据地图APP中显示的图像及面积,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曲某支付该工贸公司拆迁补偿款360006.9元,驳回该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位于农村或城中村的房屋租赁合同,往往只注重直接履行,对书面证据保留不完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房屋的建设者是谁,以此对应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归属。因在农村或城中村所建的房屋多为自建房,没有办理相应手续,房屋建设者往往面临举证较难的问题。此类情况可以利用地图APP查询历史影像,只要输入坐标位置,地图APP的历史影像功能就可以查找到当年的地图影像,该证据可以较为客观的反映真实情况,帮助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认定事实。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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