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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确保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近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印发了《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监督检查及附则,从收益申报、审核、上交、监督检查等环节明确了程序、期限、比例等内容。在收益申报方面,《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基数可扣除法定公积金;对市级预算企业盈利水平不高,年度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足10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经审核后可予以免交。在收取方式方面,《办法》采取“预交+汇算清缴”的方式,每年第二季度市级预算企业按照不低于年度预算应交额的50%预交部分收益,第三季度根据审定数额汇算清缴,原则上9月底前将纳入当年预算的国有资本收益全部上交国库。《办法》还增加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后有关收益分配的审核上交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部分划转企业的应交纳的社保基金收益管理程序。

该《办法》的出台是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将有助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规范管理,平衡年度资金需求,为竞争性安排支出项目匹配城市发展、提升国资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奠定基础。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栗萱 实习生 王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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