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0月29日讯10月29日下午,《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条例》重点解决了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大战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对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资质、生均经费以及学生顶岗实习薪酬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
《条例》坚持高起点 “校企合作”成新亮点
2013年10月,青岛市启动了法制化思维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调研与论证工作,教育部专家、市教育局、市法制办联合组建了项目团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了顶层设计,同时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平台和优势,把全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些精神和内容与我市《条例》结合起来,使《条例》文本既具有国家高度,又具有青岛特色。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听取了行业部门、企业和学校的各方意见,还深入海信集团、青岛港等单位,了解职业教育目前面临的困难与问题。”青岛市教育局局长邓云峰在发言中表示,一方面职业教育自身的内涵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中需要固化经验、明确各方责任、调整新型合作关系。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职业教育经费有了刚性要求 中职生均经费标准有调整
《条例》共8章59条,涉及职业教育学校、教师资质、校企合作、职业培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我们鼓励各区市把钱花在职业教育发展上,不仅要把钱花出去,更要把这笔钱花好,真正让学校、学生、企业三方受益。”邓局长对各区市的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专业老师需进企业实践至少6个月 学生顶岗实习明确报酬标准
同时,《条例》对教师任职条件、培训评聘也做了要求。职业教育需要具有能促进知识传授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所以,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需要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对于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而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条例》也设有专项规定,保证学生实习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并支持金融机构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这些政策也体现了立法中人文关怀的元素,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 信媒体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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