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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烟花爆竹“禁放令”!即墨公安依法查处违规燃放

年关将至,即墨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喜庆的日子来临,大家一定要谨记——烟花爆竹“禁放令”。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行为将依法查处,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2021年12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即墨警方在经济开发区鲁能公馆东门附近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赵某查获。经调查,赵某为庆祝新购买的一辆私家车,于当天在鲁能公馆东门附近燃放鞭炮。经民警批评教育,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即墨公安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依法对赵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即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即墨公安在此提醒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即墨公安将会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果发现禁放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直接拨打110报警。

禁放的是烟花,绽放的是文明,即墨公安分局将继续加大查控力度,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文明、绿色、健康”的方式,度过一个安宁、和谐的新年。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姜喆 实习记者 李如馥 通讯员 孙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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