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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规范课后服务收费!公办学校直接向学生提供课后服务也可收取费用

日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其中提到,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费用。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要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

办法中提到,课后服务要坚持属地管理、公益属性、学生自愿参加、多种服务方式供给等原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县(市、区)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开展学校课后服务。省财政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进行奖补。已出台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的市、县(市、区)不得降低原定生均补助标准,不得缩小原定补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学校要建立课后服务“课程超市”,明确课后服务的类型、内容、时间、授课人、收费标准等信息,供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在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分别确定各类课程收费标准。对于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以及晚自习等,不收取课后服务费。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引入学校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以代收费。

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聘请的校外人员劳务补助、社会志愿者劳务补助、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弥补相关运行经费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接收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应当在费用收齐后,立即全额一次性划转第三方机构。

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办法,统一组织遴选。学校自主选择教育主管部门遴选的第三方机构,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代收费计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来源: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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